2025 年 1 月 22 日,歐盟官方公報正式發佈《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法規》(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Regulation (EU) 2025/40,簡稱 PPWR),全面取代實施了近30 年的《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指令》(94/62/EC,PPWD)。PPWR 從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全面實施,其引入了有關 PFAS、重金屬、符合性聲明 (DoC)、經營者標識、EPR 註冊及可重複使用包裝系統等新要求,以提高包裝的可持續性和可追溯性。
重金屬和 PFAS 要求
重金屬限值
- 鉛 (Pb)、鎘 (Cd)、汞 (Hg) 和六價鉻 (Cr(VI)) 的總含量不得超過 100 mg/kg。
PFAS 禁令
- 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質 (PFAS) 在食品接觸包裝中若超過以下特定限值則被禁止:單個非聚合物 PFAS 含量為25 ppb、非聚合物 PFAS 含量總和為 250 ppb;總氟 (F) 含量 (包括聚合物) 為 50 ppm;總氟含量或有機氟含量低於50 mg/kg (0.005%),則該包裝可視為符合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質 (PFAS) 的要求 (詳見指南 C(2026) 2151 及答疑文件 (FAQ))。
歐盟符合性聲明 (DoC)
- 不晚於 8 月 12 日,在歐盟銷售的每種包裝類型須附有正式的歐盟符合性聲明 (DoC)。
- 製造商負責起草和簽發 DoC,進口商須通過為每批貨物獲取並驗証這些文件來確保合規性。
- DoC 須有技術文件作為支撐,其中包含設計規範、測試結果和可回收性評估。該文件須保存 5 年(針對一次性包裝) 和 10 年 (針對可重複使用包裝)。
製造商和進口商標識
- 為確保可追溯性和可問責性,PPWR 要求明確標識相關經濟經營者。
- 包裝上須帶有製造商以及 (如適用) 進口商的名稱、註冊商號或商標、郵政地址和電子聯繫地址。
在每個成員國的 EPR 註冊
- 根據生產者延伸責任(EPR),生產商須在每個首次提供包裝的成員國進行註冊。如果生產商在您銷售產品的成員國未設立機構,則可能需要授權代表 (AR) 來履行您的 EPR 義務。
可重複使用系統
- 不晚於 8 月 12 日,任何將可重複使用包裝投放市場的人須確保有一個活躍系統用於收集、再處理和重新分配。這包括向消費者提供清晰的說明、指定的回收點以及已建立的物流體系,以確保包裝真正返回循環。
更多詳情,請參閱法規原文及指南 C(2026) 2151 及答疑文件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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